QUALIFICATIONS
审理标准

E2条约国投资商签证(Treaty Investors),作为一种非移民签证,允许那些与美国缔结国际贸易和航行条约的国家的公民通过投资美国企业长期居留美国,投资人也可以为企业的特定员工申请E2。由于E2允许申请人无限续期,长期留在美国经营管理企业,所以常被称为 “准绿卡” 。此外,E2签证还拥有较低的投资额要求和申请条件,无排期,无名额限制,是比较理想的投资类非移民签证。由于这些优点,E2签证已经成为一种被广泛使用的非移民签证,根据美国国务院的统计数据,E2签证每年实际发放4万余份,远多于EB5每年约1万的名额。

 

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已经帮助多国投资人获批E2申请。如果需要咨询和评估您是否可以申请E2签证,欢迎随时联系我们。

 

1. E2审理标准

根据E2签证有关的法律INA 101(a)(15)(E),法规22CFR§214.2(e) 及22 CFR §41.51,和国务院外交事务手册9 FAM 41.51,投资人本人在申请E2签证时需要满足以下标准:

1.    拥有与美国长期保持有效国际贸易和航行条约的国家的国籍;
2.    已经投资,或正在积极地(actively in the process of investing)将一笔从数量上讲具有实质意义的资金(substantial amount of capital)投资到一家真实合法(bona fide)的美国企业;
3. 寻求进入美国的唯一目的是发展和管理其投资的企业。

 

为了满足这三条标准,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投资的形式不限于资金,也包括其他财产。申请人的投资必须以获得收益为目的,如果投资失败,投资的财产有部分或全部灭失的风险。已投资或正在投资过程中的资本必须不可撤销地承诺投入企业

根据22 CFR 41.51(b)(7) ,E2的投资资本必须是投资者的无担保个人商业资本或由其个人资产担保的资本。这条标准要求投资人以其个人的资本对E2投资企业负责,承担风险。当投资人是企业的情况下,应当以投资企业的资本对被投资的E2企业负责,承担风险。

“不可撤销地承诺投入企业” 这条要求的目的是一定程度上保证E2签证不会被发放给那些能轻易取回投资或者放弃投资企业的投资人,杜绝移民资源浪费。所以如果仅仅是将资金放入一个任由投资人支配的银行账户是不合格的。如果投资人在递交E2申请前或批准前已经将投资资金花掉,比如用来购买设备材料、办公用品,肯定是合格的。另外,如果E2投资人将投资放入托管账户(escrow account),并将账户设为E2签证被批准时放款到被投资的企业也是满足 “不可撤销地承诺投入企业” 的要求,同时又能使您在E2被拒绝的情况下拿回投资,是低风险高性价比的选择。

 

2)一笔从数量上讲具有实质意义的资金(substantial amount of capital)要求该资金:

i.与收购或设立一家公司的全部费用有实质关系(substantial relationship);
ii.足够形成条约国投资商对公司成功运营的财务承诺(financial commitment);
iii.数量上可以支持条约国投资商成功发展和指挥其投资的企业。投资额越低,资金到位率要求越高。例如,如果投资额10万或以下,应当保证100%的资金能够到位。

美国国务院在其《外交事务手册(Foreign Affairs Manual and Handbook)》9 FAM 402.9-6(D)中对于如何判断“具有实质意义的投资额”做出了进一步指引,并提出了“比例原则”:

“作为判断投资额是否具有实质意义的方法,比例原则要求将投资的金额与企业运营所需成本进行比较。如果这两个数字相同,说明投资人已经投资了企业运营所需金额的100%,因而该投资是有实质意义的。实际上大多数案件中的投资比例达不到100%。比例原则是一种逆向动态判断。企业运营成本越低,资金到位率的要求就更高。对于运营成本昂贵的企业,需要的资金到位率则低一些。至于多高的资金到位率能保证投资具有实际意义,其实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和数值。因此,以一个成本为10万美元的初创企业来说,投资10万美元且资金到位率达到100%一般可以合格。在另一种极限情况,向一个需要1亿美元的企业投资1000万美元,基于1000万美元的投资规模本身也可以认为是具有实质意义。

 

3)真实合法(bona fide)的美国企业要求该企业真实存在并保持积极的运营活动(real, active and operating),以提供能盈利的服务或商品为目的。该公司不能是边缘公司(marginal),即盈利能力不足以为条约国投资商和其家属提供最低的生活保障的公司。创办的盈利能力暂时不足的公司也可以申请E2,但必须在5年内达到这样的盈利能力;

 

首先,法规22 CFR 41.51(b)(8) 指出“企业必须是一个真实的、积极运作的商业或创业项目,以盈利为目的提供服务或商品,并且必须满足美国当地法律对开办企业的要求“。同时,根据法规8 CFR 214.2(e)(15),真实合法的企业还必须“不能是边缘公司(marginal),即现在或未来的盈利能力不足以为条约国投资商和其家属提供最低的生活保障的公司。在创办时的盈利能力暂时不足的情况下,如果在现在或未来有能力做出重大经济贡献,主要的例子有雇佣至少2到3名员工,则不属于边缘公司。预期的盈利能力一般情况下必须在企业开始正常活动之日起5年内达到。”

 

4)“寻求进入美国的唯一目的是发展和管理其投资的企业” 在实践中要求投资人拥有公司至少50%的所有权,或者因为担任管理职位(managerial position)或其他职责(other corporate device)而拥有公司的管理控制权(operational control)


如果条约国投资商需要为员工申请E2签证,该员工需要满足以下标准:

1.与条约国投资商拥有相同的国籍;
2.满足有关法律对“员工”(employee)的定义;
3.担任 “管理”(executive)或“监督”(supervisory)职责,或者在只担任次要一些职责的情况下有一些特殊资历(special qualifications)。

 

为了使员工获得E2签证,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a.如果条约国投资商身在美国,自己也必须维持有效的E2身份。如果尚未入境,条约国投资商必须有获得E2签证的资格;
b.“管理”(executive)或“监督”(supervisory)职责要求该员工对公司的整体运营或重要部分拥有最终的控制权并为之负责;
c.特殊资历(special qualifications)指的是那些对公司的高效运营必不可少的技能。移民局审理时会考虑众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i.员工在其领域内已被证明的专业技能水平;
ii.其他人是否拥有同样的技能;
iii.匹配这些特殊资历的薪水金额;
iv.这些技能和资历是否在美国很容易取得

注意:仅仅拥有特殊的语言和文化知识并不能等同于拥有特殊资历。

 

2. E2申请举证标准

这里举证标准指的是需要多大力度的证据才能使一份EB1A申请获得批准。包括E2签证在内的大部分行政类的移民程序的举证标准都是优势证据原则(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根据优势证据原则,如果申请人提交了 “有关的,有证明力的,可信的” 证据,能令移民局相信 “是比否的可能性更大” 或者 “很可能是真的” ,就足够满足优势证据原则的要求。

 

总结

因此,移民局审理E2申请时会根据受益人是条约国投资商本人还是其雇员采用不同的审理标准。除了对两者都要求条约国国籍外,其他申请条件均各不相同。如果受益人是投资人本人,要点是实实在在地投资一个企业并对其进行持续的经营和管理工作。如果受益人是投资人下属的员工,考察的是员工是否承担管理工作或者有哪些特殊技能和履历。如果您有兴趣,但又不确定如何申请E2签证,不妨联系我们进行免费评估。凭借我们移民案件95%的整体成功率,和近十年的相关经验,我们承诺会竭尽所能,保证以最大的真诚和严谨的态度来帮助您在追寻美国梦的途中走好每一步。

嘿,我来帮您!